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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青年联合会关于委员参加活动的若干规定

来源:source 更新时间:2009-04-02

    为进一步促进武汉市青年联合会(以下简称市青联)组织实现“高品质、高凝聚、高奉献”的发展目标,强化青联委员的社会责任感、组织归属感、集体荣誉感,帮助青联组织能更好地为大众民生服务,为武汉两型社会建设服务,为城市圈协调发展服务,根据《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武汉市青年联合会实际,特就市青联委员参加青联活动问题做出如下规定:

    一、委员应积极参与市青联及各自所属界别组织的各项活动。委员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市青联秘书处;连续三个月以上出国、出差或工作调动至异地的委员应提前通知市青联秘书处。

    二、对于市青联或各界别组织的活动,委员在接到通知后,如不能参加的,应及时向活动组织者(市青联秘书处或界别主任、联络员)请假。

    三、请假累计三次缺席活动的委员,市青联秘书处将给予提醒;请假累计四次缺席活动的委员,市青联秘书处将予以通报;请假累计五次缺席活动的委员将进行委员资格自动放弃“预警”提示;请假累计六次以上(含六次)作自动放弃委员资格处理。

    四、无故缺席一次活动的委员,市青联秘书处将给予提醒;无故缺席两次活动的委员,市青联秘书处将予以通报;无故缺席活动三次的委员,市青联秘书处将进行委员资格自动放弃“预警”提示;无故缺席活动累计四次以上(含四次)无故缺席活动的委员,将作自动放弃委员资格处理。

    五、担任相应职务的委员,自动放弃委员资格同时自动放弃相应职务。

    六、委员参加青联活动的情况由市青联秘书处负责登记备案(各界别主任、联络员协助)。自动放弃委员资格由市青联秘书长办公会提议,经常委会或主席办公会确认,并由市青联秘书处在全会上进行委员资格重新认定。

    七、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市青联秘书处。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规定自行废除。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