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武汉市青年联合会细则》有关规定,武汉市青年联合会(以下简称:市青联)设置若干界别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 市青联各界别工作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市青联的工作总任务,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能,活跃市青联界别的工作,团结本界别的青联委员,开展有益于本会事业和界别工作的活动。
第三条 市青联各界别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是市青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具体任务是:学习、宣传武汉的改革开放政策,对武汉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积极组织委员参与市青联的各项活动,进一步发挥委员团结广大青年的桥梁纽带作用;组织与本界别相关的各种活动,积极为委员的成长和进步创造条件。
第四条 市青联各界别工作委员会是在常委会和主席团领导下的工作机构,市青联各界别工作委员会机构的设置和变动,由市青联秘书长根据市青联各界别工作委员会工作实际适时提出调整方案,经市青联常委会决定,市青联常委会闭会期间经市青联主席团决定。
第五条 市青联各界别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其中执行副主任一人,联络员两人。市青联各界别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联络员由市青联秘书长提名,经市青联常委会任免决定,市青联常委会闭会期间经市青联主席团决定。市青联各界别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联络员的数量和人选,由市青联秘书长根据各界别工作委员会工作实际适时提出调整方案,经市青联常委会任免决定,市青联常委会闭会期间经市青联主席团决定。
第六条 市青联各界别工作委员会工作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执行副主任负责,联络员落实。市青联秘书处负责协调市青联各界别工作委员会工作,市青联有关副秘书长兼任市青联各界别工作委员会执行副主任。
第七条 市青联各界别工作委员会由市青联委员组成,按照有利于经常联系、方便于组织活动和协商、统筹安排的原则建立。市青联各界别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实际,可分设小组进行活动。
第八条 根据市青联各界别工作委员会工作实际,由市青联秘书长负责定期组织召开市青联界别工作会议,讨论研究市青联各界别工作委员会的重要问题并向市青联常委会或主席团报告。
第九条 市青联各界别工作委员会根据市青联全委会、常委会和主席团的决议精神,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年终向市青联常委会或主席团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条 市青联各界别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时应发扬民主,充分进行协商,需对工作作出决定时,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以市青联各界别工作委员会名义形成的决议或事项,特别是需以文件形式出现的,须本界别工作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报经市青联秘书长同意,并提请市青联常委会或主席团审议。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各界别工作委员会可以相互开展横向联谊交流活动,可以邀请其他界别委员、也可邀请本界别的青年代表参加本界别工作委员会的活动。
第十二条 市青联各界别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经费以自筹为主,可向社会和有关单位争取资助。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条例自动废止。
第十四条 本条例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市青联。
武汉市青年联合会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