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山区司法局青年理论小组张华供稿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其基础和核心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法治的实现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加以规范,需要各种有效的法律手段加以调整。公证,作为国际通行的,由国家设立的,用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促进经济交往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法律制度,担负着参与引导和规范民事法律行为,调控市场经济运行,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诚信的特殊职能。公证内容及其影响力涉及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范围越来越广,公证办理案件的走向,已经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风向标,其在为构建和谐社会、诚信社会提供强有力法制保障和服务,肩负着重大责任,发挥着重要作用。
公证机构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一)公证为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服务,积极促进经济发展,直接服务于构建和谐社会的经济基础。其作用突出在为重点工程、重点项目的服务上,如为我区的旧城改造的拆迁、城中村改造、村委会换届选举等等。充分发挥了我公证处在我区的经济发展和改革活动中的积极作用。
(二)公证预防了纠纷,化解了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社会首先是稳定的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就要妥善处理各种矛盾,不断消除不和谐因素。公证的一项特殊职能就是预防为主,具有防微杜渐作用,社会上形象地称人民法院是“医院”,而公证处就是“防疫站”,民商事活动有纠纷去法院解决,签订合同后为预防纠纷,去公证处办理公证,已成为我们许多企业和个人的自觉自愿行为。从我区公证机构设立以来,办理了大量的诸如遗嘱、继承遗产、出国留学、民间借贷、个人消费借款、企业职工分流、拆迁安置等涉及百姓切身利益的公证,通过对这些民事活动的介入,对民商行为的规范,使大量的社会矛盾和可能发生的纠纷得到预防和化解,保持人际关系的和谐,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三)公证维护社会诚信,有利于推动和谐社会的发展。公证通过对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法律文书进行公证,保证了其真实性、合法性,通过公证员进行实体和程序的审查,完善法律行为,帮助公民、法人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这样建立起来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足够的信赖基础,大都能够得到全面的履行,从而有效地保护社会诚信,促进社会和谐依法有序发展。
(四)司法成本节约,实现司法经济与法治和谐。公证预防纠纷的职能把当事人产生诉讼的可能性降到最低,避免了当事人因参与诉讼浪费精力,减少经济负担,也使法院压力得以缓解,尤其是公证对以给付为内容的债权文书,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公证后,如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可直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不需经过诉讼程序。这样,就节约了诉讼成本,利于司法效率的提高。
(五)传播法律知识,推进民主法制进程。和谐社会是崇尚民主法治的社会,一方面活动,公证工作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一环,积极宣传公证工作的性质和重要性,有助于人民群众的公证意识,同时也提高了民主法治意识和法制观念;另一方面,公证活动的整个过程,也是向当事人普及法律常识的过程,公证执业活动与法制宣传相结合,促进公民增强学法、用法、知法、守法的自觉性,促进法制建设。
随着我区经济日新月异的发展,洪山公证处见证了洪山区的经济变革和发展,也为这场变革和发展做了应尽的努力,相信在未来的日子里,公证的作为将越来越被政府、市民所认知,正所谓“公证进万家,润物细无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