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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活人公证为死人”的体制根源

来源:洪山区 更新时间:2007-01-18

洪山区司法局青年理论学习小组王飞供稿

 

  7年前,四川省成某公证处出具的一份继承权公证书,将至今仍健在的活人公证为死人,并让一个陌生女人以“妻子”名义继承了他的房产。目前,这份荒谬绝伦的公证书已被撤销。

  这些年,诸如整容公证、爱情公证、绝食公证之类的“另类公证”,一再充斥着我们耳目。特别是去年,一个月黑风高夜,一家公司对与它存在纠纷的另一家公司采取行动,撬人家的门、异地封存人家的东西。对于这样一个明显的违法行为,河南省某公证处的两名公证员现场办工进行“公证”,当时曾引起人们对公证业的强力诟病。

  现在,成都又曝出“将活人公证为死人”的这样令人匪夷所思的违法公证现象,相信又将招徕公众的一片批评之声。固然,种种违法事件一再上演,令人愤恨不已。但是,如果简单地以“将活人公证为死人”这样现象来界定当前的公证业是一片污垢,已经濒临死亡,则很容易陷入到误区中去。那么,到底应该如何审视种种“另类公证”、违法公证的一再上演的现象呢?我以为,必须置于制度分野的视角下来理性审视。

  无疑,发生于公证领域类的种种“丑剧”,有它生成的体制土壤。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尽管我国恢复公证制度已经20多年了,但直到今年3月1日,我国才有了首部公证法律——《公证法》。而此前公证行为的法律依据还是1982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公证暂行条例》,本身存在着诸多的缺陷,使大量的公证行为缺少具体的法律规范,为种种造假公证、违法公证提供了诸多的制度空间。

  事实上,在《公证法》施行之前,中国的公证业实际上已经变成了一个鱼龙混杂的菜市场。行业的极度趋利化,催生了种种“另类公证”与违法公证。而成都这起发生在7年前违法公证事件,正是因为相关法律的不健全,才使当时办理此公证的公证员,在5000元利益诱惑下,放弃了职业底线,主动将活人公证为死人,主动制造了虚假的家庭关系,来满足客户的利益需求。

  由此可见,这起7年前发生的违法公证事件,到现在才被发现,它最大的价值指向,不应是简单地把批评的矛头指向今天的公证业,而是提醒我们及时清理那些因为旧有体制不健全产生的虚假公证。毕竟,公证制度是作为一项重要的信用保障法律制度存在的,公证机构是在行使国家的公共证明的权利。新的《公证法》的施行,也并不意味着旧的违法公证就不再生效。如果对之不能进行及时有效的清理,势必会损害到相关当事人的利益。这才是问题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