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团干部卸职交接工作规范化程度,明确团内工作交接内容和程序,根据《团章》和上级团委制定的有关组织规则和要求,结合黄陂团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直属团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含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在职务发生变动或按组织要求出现工作变动后,必须履行团内工作交接手续,交接工作在卸职后三天内完成。
第三条 交接工作分工作交接和物品交接。工作交接是指直属团组织负责人调动工作时,必须向新任负责人详细介绍本地本单位团的组织状况和工作情况,交接清楚未竟事宜;物品交接主要包括团员和团干部花名册、统计年报、公章、团费收支簿、工作台帐记录、各类政策性、保密性文件以及先进模范人物材料等档案以及办公设备、财务往来帐目和有关票据。
第四条 交接工作原则上要在同级党组织分管共青团工作的负责同志和团区委或团区委委托的同志的监督下进行,交接清单一式三份,一份留存各直属团组织,一份上报团区委组宣部备案,一份交由原负责同志自行保管。在交接中,对直属团组织的债务情况要有解决办法和负责任的说明。
第五条 各直属团组织新上任及转岗的团干部要按组织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任免手续,其相关人事任免通知必须一式一份上报团区委组宣部存档。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直属团组织,解释权属团区委组织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