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费的收缴、管理是团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增强团员意识和组织观念的一项重要措施。为了切实做好2009年度团费收缴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市直属单位团组织务必严格按《团章》和《关于团费收缴和管理使用的规定》(武团发[1994]15号)的要求,尽快收缴本单位共青团员2009年度团费,并按有关比例上交团市委组织部;各单位缴纳金额原则上不得少于2008年标准,部分单位由于团员超龄、下岗或工资不能正常发放等原因造成上缴任务难以完成的或者低于2008年上缴标准的,需将团费收缴情况写出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党组织签署意见后,报团市委组织部。
2、各级团组织在工作中要严肃团的纪律,对于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缴纳团费的团员,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于市直属单位团组织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2009年度团费收缴任务的,团市委将取消其全年市级以上团内表彰的评选资格,同时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单位党组织及全市团组织通报。
3、2009年度团费请于2009年12月31日前交团市委组织部。
联系电话:85499905
共青团武汉市委组织部
2009年12月5日